安監(jiān)總管三[2012]116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廳(局)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
局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
、公安局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局:
近年來,一些地區(qū)非法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問題十分突出,由此引發(fā)的事故時有發(fā)
生,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。為依法嚴懲非法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違法
犯罪行為,現就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有關
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非法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、郵寄、儲存
黑火藥、煙火藥,構成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、郵寄、儲存爆炸物罪的,應當依照刑法
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;非法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、銷售
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,構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
標準產品罪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、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;非法生
產、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
定罪處罰。上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訴標準,分別按照《最
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槍支、彈藥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
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[2009]18號)、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
產、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[2001]10號)、《最
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(guī)定(一)》(公
通字[2008]36號)、《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
標準的規(guī)定(二)》(公通字[2010]23號)等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二、各相關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在查處非法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行為過程中,發(fā)現涉嫌犯
罪,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,應當依照《行政執(zhí)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(guī)定》(
國務院令第310號)向公安機關移送,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立案偵查工作。公安機關應
當依法對相關行政執(zhí)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進行審查,認為有犯罪事實,需要追究
刑事責任的,應當依法立案,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門;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
,應當說明理由,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門。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工作中,發(fā)現非法
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涉嫌犯罪的,應當依法立案偵查。
三、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、移送審查起訴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,
對符合逮捕和提起公訴法定條件的,要依法予以批捕、起訴;要加強對移送、立案案件
的監(jiān)督,對應當移送而不移送、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,要及時監(jiān)督。人民法院對于起訴
到法院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,要按照寬嚴相濟的政策,依法從快審判,對同時構成多
項犯罪或屢次違法犯罪的,要從重處罰;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
的指導,保障依法及時審判。要堅持“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的原則,嚴把案件
的事實關、證據關、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,切實做到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,定性準確,
量刑適當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要積極溝通、相
互配合,充分發(fā)揮聯(lián)動機制功能,加大對相關犯罪案件查處、審判情況的宣傳,充分發(fā)
揮刑事審判和處罰的震懾作用,教育群眾自覺抵制、檢舉揭發(fā)相關違法犯罪活動。
最高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檢察院
公安部
國家安全監(jiān)管總局
二○一二年九月六日